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A.(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局解读:企业不征税收入应符合哪些管理要求?相关...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资金用途人民政府收入征税纳税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王桂莲VIP柳钢科技...
财税[2011]70号文规定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不同于财税[2009]87号文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三年定期执行时效,这将有利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安定性。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01 共1条记录 1 前往 页 政策关联图(1级)相似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1-11-17 [2]北...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资金用途人民政府收入征税纳税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柳钢科技...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按不征税收入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若再在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就会获得双重优惠,这是不允许的。因此,企业在处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应弄清财税[2011]70号文件精神,遵循后续管理,防范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