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A.(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
财税[2011]70号文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旨在解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问题。通知指出,企业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提供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有专门的资金管理规定或要求;对资金及支出单...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局解读:企业不征税收入应符合哪些管理要求?相关...
对于未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不得按税法规定从税前扣除。()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暂无答案更多“对于未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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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 发布于 2020-12-10 06:53 赞同1 分享收藏 写下你的评论... 还没有评论,发表第一个评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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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资金用途人民政府收入征税纳税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柳钢科技...
财税[2011]70号2011-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成文日期:2011-09-07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