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处理财政性资金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税国务院令2011年9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中国工会财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财税[2011]70号文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旨在解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问题。通知指出,企业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提供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有专门的资金管理规定或要求;对资金及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2011-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交纳企业所得税。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是流转税的减免、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 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