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9-07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
实际上,对于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过明确。对比这两个文件不难发现,财税[2011]...
中国会计网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财税[2011]70号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A.(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 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9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的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