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处理财政性资金国家税务总局专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是流转税的减免、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 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管理、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等环节,对企业申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略)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所指“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县...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管理、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等环节,对企业申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财税〔2022〕87号文件第一条所指“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 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把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