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1〕70号 效力范围: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1-09-07 生效日期:2011-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2011年9月7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发文文号:财税[2011]7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11-9-7实施时间:2011-1-1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A.(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 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 ... 财税[2009]87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解读财税[2009]87号: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及税务处理 学习财税...
财税[2011]70号 2011.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
财税[2011]70号2011-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