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又“执其名,务其应”,根据既定的规范和名分来要求臣下行事。韩非继承了这一思想,《韩非子·扬权》:“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以正名作为法治的原则。 两可之说 春秋末邓析的论说方法。对互相矛盾的命题(或现象)均采取认可态度。西汉刘向《别...
作为名家学派的先驱者,邓析提出了历史上著名的诡辩:两可之说。什么叫“两可之说”呢?《吕氏春秋》是这样解释的: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以现代的语言解释是:同一事物在不同的方面或不同条件下,往往会具有不同的或相反的性质,产生不同的甚至互为矛盾的观点。单纯依靠语言文字的...
两可之说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事物是否属于某个特定的范畴或者无法确定某个命题的真假性。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会采取“两可”的态度,即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从逻辑学角度来看,两可之说并不违反矛盾律。因为矛盾律认为:“对于任何命题来说,它和它的否定这两种陈述中必有一种正确,而不可能...
今人一说“两可之说”并非“是非无度”的诡辩,而是要求名必须具有确定性的原则。
按照现代术语解释,“两可”之说存在逻辑矛盾[7]。下面就从数理逻辑的观点分析一下邓析的“两可”之说。 二、从数理逻辑的观点看邓析的“两可”之说 数理逻辑主要包括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两大部分 ,谓词逻辑以命题逻辑为基础。命题逻辑的根本特征是把原子命题作为最基本的单位,而对原子命题的内部结构不再进行分析。
“两可之说”是《吕氏春秋》所记载的春秋末年郑国人、名家最早的代表人物邓析(约前560~前501)的一个论辩:“洧(wěi)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尸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尸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
不过邓析就是个“两可之说”的人,常常既帮原告出主意把话从这头说,之后拿了被告的钱又帮着被告把话从那头说,两头得好处。邓析这样处事的结果当然不会长久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孔子私学被传颂了千秋万代,而邓析的刑讼之学呢?不几年便就断送了一代刑讼专家邓析的性命!
《邓析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邓析(?~前501年),春秋末年郑国名家思想家,首倡“刑名之论”,操“两可之说”,被视为玩弄巧辩之术;宣扬刑名之治,制定竹刑,主张刑法公开化,引发贵族不满,终为郑国大夫驷歂所杀。《荀子·非十二子》谓其:“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绮辞。甚察而不惠,辩...
邓析的“两可”之说并不是得到普遍的赞同, 按鲁胜《 墨辩 注序 》 的解释: “是有(又)不是, 可有(又)不可, 是名两可。” 1 4 1 按照现代术语解释, “两可”之说是存在矛盾的。 下面就从悖论 的观点来分析一下邓析的“两可”之说。 二日k悖论的观点看邓析的“两可”之说 要从悖论的观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