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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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
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
篇1:财税【2003】26号军转干部就业 财税2003 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 【字体:大中小】 | 【打印】 | 【纠错】 | 【关闭】 |【返回首页】 阅读次数:108 5关键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
财税[2003]26号2003-04-09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
国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
财税【2003】26号军转干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 26号2003-04-0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