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15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对试运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在销售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的应当相应确认存货,不得将试运行收入抵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于收入的识别、计量和报告提供了详细且具有指导性的规定,有助于企业按照规范的会计原则处理收入事项,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企业应根据该解释的要求,合理识别和计量收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同时,企业在遵循准则解释的基础上,还需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规定,制定相...
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资金”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产出产品或副产品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亏损合同的判断。 首先,对于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企业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试运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计入当期损益。这些产品或副...
但解释15号原文指出。“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所以两者形成了矛盾。结合上述的1(试运行的支出至少部分会最终形成存货)的结论,笔者建议料部分的成本作为存货成本,而工和...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
解释明确了差异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包括对增减值的确认、借款成本的计量等内容。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分类,详细规定了金融工具的计量和披露要求。通过遵循该解释,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计量和披露金融工具,提高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是由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准则研究院发布的,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第15号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稿。该稿目前属于征求意见阶段,旨在征集各界人士对该解释稿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企业会计准则。 该解释稿主要就第15号准则中的一些要点和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下是对该解释稿进行的详细解读: 首先...
第15号解释明确了亏损合同的成本范围,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以及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分摊,如固定资产折旧。对于尚未履行完合同的企业,从2022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应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和其他财务报表项目,但不追溯前期数据。亏损合同的判断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
为进一步规范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 2021 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或“本解释”)。本解释就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