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以及有关的待遇仍按国务院第41号令、省人民政府第10号令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时正在医疗期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执行的医疗期应与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连续计算。 附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省级(直)各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
【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厅 【公布日期】 【字号】浙劳险[1995]231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浙劳险[1995]231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
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以及有关的待遇仍按国务院第41号令、省人民政府第10号令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时正在医疗期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执行的医疗期应与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连续计算。 附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本通知执行时正在医疗期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执行的医疗期应与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连续计算。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发布日期】1995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浙劳险[1995]231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直)各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