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描述正确的是A.医疗期最长24个月B.医疗期满,仍不能参加工作,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C.医疗期最短6个月D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479号 公布日期:1994.12.01 施行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章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doc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适用地区: 全国地区 效力等级: 法规规章 附件下载: 点击下载 劳动部 (1995年1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
【发布日期】1994.12.01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