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改善水源条件,对危害人体健康和农业生产的水源区域,配合有关部门设置有害标志。 第三十七...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省辖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省辖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辖...
第十八条 省内以河道为边界或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位于边界的河道和水工程,应严格执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边界水利协议;(二)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上游不准扩大排水,下游不准设置阻水障碍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三)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应报请上一级河道主管...
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2年8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第一次修改 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2年8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第一次修改 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