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典型的未经许可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并列为五大要素市场,随着数据产业和交易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因数据收集、处理、使用而产生的纠纷日益频发,如何保护市场主体的数据财产权益,成为亟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关于数据保护的立法尚付...
微博舆情数据抓取案中,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非法手段擅自抓取、存储、展示新浪微博后台数据,使鹰击系统用户在脱离微博平台的情况下可以实时查看、浏览大量新浪微博内容,并基于对新浪微博数据的整理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后向用户提供。饭友App数据抓取案中,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绕开或破坏...
例如,针对数据的利用构成实质性替代效果的数据抓取行为,较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数据抓取过程中涉及用户数据而未经用户同意的,也会被作为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如微博诉脉脉案。但是,数据抓取中涉及多重利益冲突的处理规则,尚缺共识,特别是涉及用户数据抓取中用户同意的情形,...
以规避微博服务器的反抓取数据防护措施,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的微博数据不但完全覆盖了微博网页上的相应展示内容,还包含大量微博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产生的后台服务数据,以及微梦公司的大数据产品“微指数”,调用次数高达21.79亿余次,并根据用户调用数据接口次数收取相应费用。
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分析数据抓取问题,可以通过判断行为正当性、损害后果中的权利范围与边界,协调多元主体间重叠或冲突的权利主张,并以合理的赔偿满足利益诉求,从而以最小冲突的方式实现利益的平衡。一、区分数据类型,确定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 数据涉及的主体、权益复杂多元,静态而单一的权利配置方式将导致数据流通...
因此,数据抓取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常规认定思路及模式一般为: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②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的数据权益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有损害)。
垦丁(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国际数据管理协会DAMA中国专家成员陈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指‘国内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之所以引发业内人士的重点关注,主要来自两方面声音——一方面,过度保护平台企业数据权益可能会造成数据垄断,阻碍数据要素流通;另一方面,一味地鼓励数据交...
二、法院观点:电子网络平台的数据属于平台,有独立价值,私自抓取属于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某音视频文件、用户信息、评论内容构成某音平台的数据集合。这种数据虽然单一来看没有具体的价值,但是原告微播公司经营某音平台,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后使得相关用户数据形成一个集合体,所有用户能够实现在平台...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抓取“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并在其经营的某金融终端付费软件上以商业化为目的使用了上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4800余万。被告辩称,“拥堵延时指数”数据不属于竞争性权益,且被告公司系通过人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简亦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微梦公司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简亦迅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审理查明,简亦迅公司在每次抓取微博数据时,均通过变换IP地址和微博用户账号等技术手段,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