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主动召回决定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立即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 1),并在 5 个工作日 内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注册 或者办理备案的...
发文字号:闽食药监办械〔2017〕38号 公布日期:2017.05.26 施行日期:2017.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食药监办械[2017]38号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
•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7.06.07 • 【字号】 • 【施行日期】2017.06.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 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主动召回决定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立即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1),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
一、医疗器械召回组织工作要求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器械召回工作,以保障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为出发点,切实加强对本省医疗器械召回的组织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培训,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召回义务,确保《办法》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