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9条已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处于哺乳期,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并不能仅以原告哺乳期请假不能胜任...
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一、法律依据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