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人的基本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可以根据不同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如在供役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如在供役地上通行)。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利时,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二、地役权人的具体权利类型 地役权
地役权人主要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的存在目的在于以供役地供需役地的便利之用,所以地役权人当然享有使用供役地的权利。(2)地役权行使处所或方法变更权。地役权人对于地役权的行使处所和方法有权进行适当变更。(3)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施的权利。地役权人为行使权利,有权在供役地...
权利:1. 使用权;2. 实施必要附随行为;3. 请求供役地权利人配合排除妨碍。义务:1. 合理使用供役地;2. 支付费用(约定时);3. 避免不当损害。 1. **权利判定依据**: - **使用权**:根据地役权核心功能(《民法典》第372条),权利人可依法利用供役地实现需役地便利。 - **必要附随行为**:如修建通行...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即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即需役地)的效益的权利。这是地役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地役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
地役权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人。 法理分析 地役权人的权利来源于地役权的设立,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具体来说,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的效益。这种权利是基于双方...
解析 A,B 《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CD项所述情形发生,地役权消灭无须发出解除通知,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
地役权人是指需役地的所有人。关于地役权人,可以进一步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定义与关系:地役权涉及两个地块——供役地和需役地。其中,需役地的所有人即为地役权人,他有权根据与供役地所有者之间的合同约定,使用供役地以提升需役地的效益。权利来源:地役权的行使是基于地役权合同,该合同...
地役权人为需役地人,不包括供役地。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
地役权人在设定目的范围内,既有以他人不动产供其不动产使用便利的权利,则基于其享有的物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地役权者,可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地役权者,可请求除去;对于有妨害其地役权之虞者,可请求防止。即地役权人可准用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或妨害,回复其权利的圆满支配状态。
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供役地,并尽量避免对供役地造成损害。同时,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至于地役权人的权利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使用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供役地。这是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