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
全文于2025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为了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土...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