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重庆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需申请使用发票和已登记首次申请使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从事机动车、二手车、成品油被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以及军工等需离线开票的特定纳税人以外),纳入全电发票推广上线范围; 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
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重庆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需申请使用发票和已登记首次申请使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从事机动车、二手车、成品油被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以及军工等需离线开票的特定纳税人以外),纳入全电发票推广上线范围; 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
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重庆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需申请使用发票和已登记首次申请使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从事机动车、二手车、成品油被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以及军工等需离线开票的特定纳税人以外),纳入全电发票推广上线范围; 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
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重庆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需申请使用发票和已登记首次申请使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从事机动车、二手车、成品油被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以及军工等需离线开票的特定纳税人以外),纳入全电发票推广上线范围; 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