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 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9号1999年3月8日)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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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
“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 国税发〔20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039号)中第三条“本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国税发[1999]039号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如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1999]39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我省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暂凭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即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
四、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免税产品应单独核算、单独记账,并逐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产品企业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免税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饲料经销部门经营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件免税规定的,由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