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 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 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2日 财税〔20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领取并...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1]22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2 实施时间: 2001-8-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902 ...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畜牧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