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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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性优惠政策已经明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 财政厅法制税政处 - 《新疆财会》 被引量: 0发表: 2008年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文号:国发〔2007〕39号 发文日期:2007.12.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2007.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
国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