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 号) 各区、 市、 县(先导区) 财政局、 国税局,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
摘要: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08〕1号 【依据财税〔2012〕27号《...
一、凡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局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内,将企业减免税有效期止时间调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对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审核,凡符合财税[2008]21号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过渡和执行至期满优惠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内,根据新的文件依据,重新进行减免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