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 号 1994 年 3 月 29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 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 属于政策性强 影响面大 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 经国务院同意 ...
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 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以上优惠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三、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
财税[2008]1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 所属分类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2008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4]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精神,我们制定了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精神,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企业所...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