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犯人刑满释放的安置就业办法: (一)劳动改造较好,有生产技能,为社会生产企业部门所需要的,可鼓励他自行就业,或在可能条件下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部门给以介绍职业。 (二)在劳动改造管教队内安置就业,并且按照他的劳动条件或者技能评定工资。 (三)由劳动改造农场划出部分土地或在劳动改造农场附近划出一部分土...
第四条凡是经过收留安置就业的人,都应当在刑期满了的那一天,履行释放手续,宣布释放,并且按照原判决恢复或继续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条犯人刑满释放的安置就业办法: (一)劳动改造较好,有生产技能,为社会生产企业部门所需要的,可鼓励他自行就业,或在可能条件下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部门给以介绍职业。 (二)在劳动改造管...
第五条 犯人刑满释放的安置就业办法:(一)劳动改造较好,有生产技能,为社会生产企业部门所需要的,可鼓励他自行就业,或在可能条件下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部门给以介绍职业。(二)在劳动改造管教队内安置就业,并且按照他的劳动条件或者技能评定工资。(三)由劳动改造农场划出部分土地或在劳动改造农场...
《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制订的法律法规文件,目的是为了贯彻劳动改造政策,巩固社会治安,解决犯人刑期满了以后的劳动就业问题。该办法于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第222次政务会议通过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954年8月2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