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6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该意见由当时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中央八部委联合发文。
施行日期:2004.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综治委[2004]4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
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就业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减免税规定进行报批,请一并遵照执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 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做好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 4 号),结合江苏实际, 现提出我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 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做好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 4 号),结合江苏实际, 现提出我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