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主要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是否属于第三类人员,用人单位应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不能通过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推定其接触或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通常会综合劳动者的岗位...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主要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即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法律并未对其进行约定,需要从双方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