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粤地税函[2004]7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自省局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不少地区对《通知》第二条关于...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7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自省局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了《国家税务...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3-22 实施时间:2005-3-22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废止。参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自省局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