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规〔2024〕1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7 部门 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 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 团委: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 位风险,根据《中华...
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团委: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从业单位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的,持与超龄等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实习协议、规范化培训协议、见习协议、服务协议,以及《...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团委: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
共青团四川省委 2024年1月25日 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保障相关群体的权益,分散和减轻相关单位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 ...
人事处转发:川人社规〔2024〕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4〕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团委: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团委: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团委: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