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防震减灾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目标,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00年8月1日起施行。设区的市(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统称市)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或者地震动加速度0.05g以上区域的县(包括县级市和市辖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修订的条例 (2000年6月24日...
条例全文 (2011年9月2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经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20日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