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31日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规范防震减灾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规范防震减灾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 1998 年 10 月 31 日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6 月 17 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的决定》 修正 2011 年 9 月 23 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
《关于修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7 年 6 月 3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第2页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2004修正)[接上页]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
(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规范防震减灾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投资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业务上接受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