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一致同意仅仅造成订立某项法律行为的表面假象,实际上并不希望相关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对于通谋虚伪行为签订的合同,大家习惯称呼其为“阴阳合同”,阴合同就是包含真实意思表示的隐藏行为,阳合同就是通谋虚伪的表面行为。限定通谋虚伪行...
我国于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46条第一次对通谋虚伪行为和隐藏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形成了较为规范化的表述,完善了...
该种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系“虚假的意思表示”,本身欠缺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意思)。在此基础上,相对人的表意行为则并非虚假,而是对前者加以同意。若在单方法律行为,通谋虚伪表示就此作成,例如虚假的授权表示;若在合同行为,除了通谋虚假的要约表示之外,尚有通谋虚假的承诺表示方能作成。由此所形成的通谋虚伪...
一、通谋虚伪表示本体的法律效果 通谋虚伪表示绝对无效 与我国现行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不同的是,旧中国“民法”第87条第1款规定,“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此种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无效,学者称之为“相对无效”,用以指称“一定之人或对于一...
对于善意第三人则仍有效,那么对于通过通谋虚伪表示而受让标的物之所有权,进而将此让与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形而言,出让人(通谋虚伪表示中的受让人)为有权处分,进而善意第三人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而非基于民法典第311条的法律规定—这一结论与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之法理悖离甚远。
通谋虚伪表示和恶意串通行为在法律领域中具有明确的区别。 一、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通常指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这种行为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如果双方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此来达成某种法律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
理论界对通谋虚伪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和四要件之争。通过分析大量司法裁判案例,笔者结合裁判者进行通谋虚伪行为认定时的考察因素,倾向于三要件说。详述如下: 第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与相对人”表明该条规定不适用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据此,遗嘱、动产所有权抛弃等法律...
所谓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一致同意仅仅造成订立某项法律行为的表面假象,实际上并不希望相关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对于通谋虚伪行为签订的合同,大家习惯称呼其为“阴阳合同”,阴合同就是包含真实意思表示的隐藏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虚假行为,即表意人与相对人进行通谋,双方一致对外作出虚假的、非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1)具有意思表示;(2)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3)表意人与相对人故意通谋(即双向的、积极的意思联络);(4)表意人与相对人均明知。具体到本案,结合上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