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1条第1款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为了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前置法相衔接,刑事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范围应与行政执法保持一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6月28日晚间,*ST柏龙(SZ002776,股价2.79元,市值15.01亿元,以下简称“柏堡龙”)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2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家属提供的广东揭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获悉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陈伟雄、陈娜娜已于6月19日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执行逮...
“连续多次财务造假”和“多次行为跨越新旧刑法”将会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涌现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的重要特征,对于由此产生的罪数问题与新旧刑法适用问题,应当分别恪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以确保刑事司法的正当性与合目的性...
10月24日,模塑科技(SZ000700,股价6.79元,市值62.33亿元)披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克波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所涉事项与公司2022年12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系同一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4年10月24日起算。 当日,曹克波收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一旦上市公司这样做了,很容易就会构成委会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本罪的典型案例就是北京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第一案——华锐风电多名高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在本案中,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年利润总额,对购买企业股票的股民的相关权利造成侵害。最终其原法定代表人、董事...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两罪的结果都是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同之处在于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不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以致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客观方面则有多种表现行为,只要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使上市公司利...
根据A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该公司2018年年末净资产2.25亿余元。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所涉及数额累计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张某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的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骆民)*ST柏龙公告,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家属提供的揭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获悉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陈伟雄、陈娜娜已于2023年6月19日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执行逮捕。公司表示,陈伟雄、陈娜娜自2022年4月份已辞职...
【最高检: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8月16日讯,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