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2021年11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某药业、马某田犯单位行贿罪,马某田、温某生等12人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马某田、温某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康某药业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数罪并罚,对马某...
经公安部交办,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九某集团、郭某军等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移送起诉。2020年6月19日,杭州检察机关以郭某军、宋某生、杜某芳、王某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宋某生、杜某芳、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王某系主动投案。 2021年1月15日,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如前所述,《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追责范围仅限于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不追究嫌疑单位的刑事责任。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被最高检总结为不予追...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由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确定,十多年来该罪名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并不多,可查询到的实务案例屈指可数。2020年3月1日起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典型案例 及判决结果 Ⅰ,典型案例 一、黄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案情简介 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发行B股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由某盛公司控股。1998年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开始连年出现亏损,为保住上市公司的空壳,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自1998年开始采取虚增利润...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 全链条财务造假,长达七年之久,造假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被告人钟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 ...
前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61条规定了本罪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本罪对应《证券法》第197条信...
来源:法舟刑事辩护研究 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张适麒 证券市场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规制 证券市场作为现在整个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属...
此外,博元公司还违规不披露博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等信息。【指控与证明犯罪】2015年12月9日,珠海市公安局以余蒂妮等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6年2月22日,珠海市公安局又以博元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移送起诉。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