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田、温某生等12人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马某田、温某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康某药业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数罪并罚,对马某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温某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
经公安部交办,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九某集团、郭某军等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移送起诉。2020年6月19日,杭州检察机关以郭某军、宋某生、杜某芳、王某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宋某生、杜某芳、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王某系主动投案。 2021年1月15日,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2021年1月15日,杭州拱墅法院判决九某集团实控人郭某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九某集团总裁宋某、九某集团股东杜某、九某集团财务副总监王某有期徒刑分别为一至二年,缓刑二至三年,并处2-5万元罚金[1]。 二、辩护要点 该罪是司法机关追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如前所述,《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追责范围仅限于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不追究嫌疑单位的刑事责任。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被最高检总结为不予追...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由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确定,十多年来该罪名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并不多,可查询到的实务案例屈指可数。2020年3月1日起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以往有限案例中,除中介机构外,本罪的犯罪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大都认定为上市公司。然而,在典型案例“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重组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进而上市公司进行了虚假的信息披露。
典型案例 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某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JZD66-2020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
近些年,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情况频频发生,根据证监会官方统计数据,2017年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三大类传统违法案件合计立案203件,占全部立案案件的65%,是主要违法类型。20… 李翔律师 最高检、证监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法舟刑事辩护研究 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此外,博元公司还违规不披露博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等信息。【指控与证明犯罪】2015年12月9日,珠海市公安局以余蒂妮等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6年2月22日,珠海市公安局又以博元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移送起诉。随后,...
前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61条规定了本罪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本罪对应《证券法》第197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