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
江苏省政府2023年1号文件都有哪些税收优惠?#知识分享 #每天学习一点点 #财税知识 #2023扬帆起航 - 暨阳会计蒋老师于20230203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849个喜欢,来抖音,记录美好生活!
加计抵减10%,之前月份没有进行加计抵减,本月可以把之前的累计进项税额一起加计抵减吗?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解读8月1日2日出的财税文件财税2023年12号和财税2023年19号—之前税收优惠延续、扩大,支持小微、个体#沈阳代账公司前沿会计 #沈阳会计实操培训 #沈阳会计代账 - 沈阳前沿会计代账(会计实操培训)于20230802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12.0万个喜欢,来抖音,记录美好生活!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
@所有人 【提醒】 依据陕工发〔2022〕28号文件“第十条缴费标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该文件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会筹备金费种鉴定的起始时间已由“原登记之日起”改为“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未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