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
@所有人 【提醒】 依据陕工发〔2022〕28号文件“第十条缴费标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该文件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会筹备金费种鉴定的起始时间已由“原登记之日起”改为“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未筹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