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年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0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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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分类名称计算单位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01土地生产用地工业生产用地01生产车间用地03矿山用地99其他工业生
财税[2009]113号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代码 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1111111111111122222223333344444555555555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土地生产用地工业生产用地生产车间用地矿山用地其他工业生产用地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耕地林地牧草地园地其他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其他生产用地盐田用地其他未予...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 ...
财税〔2009〕113号,财税〔2009〕119号,国税函〔2009〕6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9 字体: 【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
解读财税[2009]113号: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日期:2009-10-26 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附着物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明确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