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财税[2009]113号 发文日期 2009-09-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
财税〔2009〕113号,财税〔2009〕119号,国税函〔2009〕6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9 字体: 【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
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纳税人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将该文件中所明确的构筑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应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桥梁、架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第"03类",这类资产在核算时,通常情况下都作为设备管理了.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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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目前继续有效,仍然适用。
没有。2009113号的财税还在使用中,因此是没有废止的。财政、税务的简称,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等不属于此范围,包括财政、税务、涉外税收、国际税收等专业。
房屋构筑物等建设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你说的非标设备罐,听上去更像是专门加工的设备如容器等,应该可以抵扣。具体可以对照国标分类,设备罐可以套用那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