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并会同林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
现将《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2〕5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入库级次、使用...
一、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足额征收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林草部门,严格按照划转要求逐项对征缴流程及征收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不留死角,确保划转后征收管理完整无误;税务部门依据林草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征收两费,2023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欠缴收入...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缴纳义务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税〔2022〕50号 发布时间2023-01-09 政策类型其它 发文主题森林植被草原植被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2023-01-03 [2]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