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税〔2022〕50号 发布时间2023-01-09 政策类型其它 发文主题森林植被草原植被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2〕5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
一、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足额征收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林草部门,严格按照划转要求逐项对征缴流程及征收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不留死角,确保划转后征收管理完整无误;税务部门依据林草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征收两费,2023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欠缴收入...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2023-01-09 [4]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福建省龙岩市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