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现将《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2〕5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入库级次、使用...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文机关 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 福建省龙岩市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 发文字号龙财税法〔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12-30 政策类...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
发文主题森林植被草原植被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下级政策 序号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3-01-09 2 《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10-29 共2条...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