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并会同林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2〕5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
一、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足额征收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林草部门,严格按照划转要求逐项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1.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略) 2.非税收入通盈申报表(略) 3.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科目表(略)剩余50%未阅读,继续阅读开通会员解锁全库 全检索方式 特色法宝联想 支持word、PDF等格式下载 更多特权 已购买此数据库的VIP会员或机构可查看全文内容,请您登录账号。 欢迎...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并会同林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