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在2009年2月26日已经废止失效,但是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仍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此外,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根据国务院令第307号和黑经贸资源联发[2002]361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此通知下发之前,我们已按国家税务总局答国家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函批复的免征增值税文件仍然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03]116号 2003-5-14备注——依据财税[2009]17号文件规定,本法规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