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 财税〔20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
各局应建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台账,详细登记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免税审批时间及执行时间等资料内容。 八、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单独核算废旧物资的购进成本、销售额,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单独申报免税销售额,凡未按规定单独核算废旧物资销售额的,一律...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废旧物资的简单加工,主要指清洗、晾晒、挑选、分类、整理等简单加工程序。 二、因《通知》下发时间较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5月份...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8]34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8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2001年5月1日以后,文到之前已发生废旧物资销售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销售业务如何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
八、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单独核算旧物资的购进成本、销售额,并在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