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
(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4]3 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
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22修正二) 财税[2006]5号 财政部 2022-07-01实施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修正) 财税[2006]5号 财政部 2009-01-01实施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