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