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中第四条于2018年12月31日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中第四条于2018年12月31日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人...
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西藏贯彻个人所得税法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二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
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西藏贯彻个人所得税法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二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