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中第四条于2018年12月31日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
藏政发[2018]38号2018-11-9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区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
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西藏贯彻个人所得税法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二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
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山西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个人因...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中第四条于2018年12月31日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