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破产条例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破产条例 【法规分类】涉外法规 【颁布部门】香港立法局 【颁布日期】19320101 【实施日期】19320101 【正 文】 破产条例 注: 一九三一年一○号修正有关破产法律条例,一九三二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五○年三七号及二二号暨一九五三年第八号各条例修正在案。 第一篇 简...
香港破产条例 1932年1月1日 第一篇 简称及诠释 条次 第Ⅰ部 简称及释义 1.简称 2.释义 第Ⅱ部 自破产行为至解除破产的程序破产行为 3.破产行为 4.破产通知书接收令和破产事务官 5.签发接收令的权利 6.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条件 7.商号承受接收的责任 8.破产事务官的权利和破产申请已被记录在案的债务人的义...
香港《破产条例》章: 6 《破產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 詳題 30/06/1997 破產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與破產有關的法律。[1932年1月1日](本為1931年第10號(第6章,1950年版))___註:*《2005年破產(修訂)條例》(2005年第18號)對本條例作出修訂。有關的過渡性及保留條文載於該修 訂條例第49條。該條...
企业法人在香港破产称之为清盘,主要适用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之规定。若公司因拖欠款项在港币10,000元或以上的,债权人、分担人等有权向法院提交呈请书提出清盘申请。法院针对申请人的呈请组织聆讯,聆讯可将清盘呈请驳回,或将聆讯附带条件或不附带条件的押后,或作出任何临时命令或任何其他法院认为...
发布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部 总则 第二部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第三部 基金 第四部 财务规定 第五部 从基金拨款支付 第六部 收回已付出之款项 第七部 杂项规定 注: 本《条例》只包括一九八七年七三日前所作的修订。 全文 本条例规定设立一个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及从该基金拨款...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并就相关或附带事宜订定条文。 (1985年制定) [1985年4月19日]1985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
任何人须符合以下的规定方有资格根据本条例第12(1A)条获委任— (a)他是— (i)《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条所指的会计师; (ii)《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2(1)条所指的律师;或 (iii)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现行会员;及(由2007年第102号法律公告修订) (b)他符合破产管理署署长所施加并已提供予公众...
则其破产期在他/她返回香港并将其返回一事通知受托人之前不得开始计算。7.4根据《破产条例》第30A(10)(b)(ii)条,破产人被颁令破产後,如没有在受托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间内返回香港,其破产期不得在他/她不在香港期间继续计算,而是直至他/她将其返回一事通知受托人之时方可继续计算。
亦不论是位于香港或位于其他地方,亦包括上文界定的财产所产生或附带的义务、地役权及各 类产业、权益及利润,不论是现有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既得的;(由 8 年第 7号第 条修 订) “破产案中可证债权”或“破产案中可证债项”(debtprovableinbankruptcy)或“可证债权”或“可证 ...
1.香港破产法的由来。 香港地区根据《中英南京条约》于1842年被割让给英国政府实际占有和管理,在1864年香港颁布破产条例之前,香港沿袭大清律例,奉行父债子还。香港颁布破产条例以后,华商并不认同1864年香港破产条例,仍认为债务是永恒的。1874年香港一批知名华商还向政府请愿强烈要求废除该条例。香港的现代破产制度比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