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债权人或受托人可以根据《破产条例》第30A(4)条所载列的理由对破产人自动解除破产提出反对,这些理由包括破产人不合作、行为操守令人不满或未能拟备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财产说明书等。破产延长期不会超过四年。7.3根据《破产条例》第30A(10)(a)条,破产人已离开香港且在破产令颁布当日尚未返回香港,...
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行使。 第七条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八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